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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1號上 訴 人 楊沛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穗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