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10號原 告 李劉却訴訟代理人 徐豪鍵律師被 告 大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臺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