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7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複 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被 告 玖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