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86號原 告 黃俊生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蕙璘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1,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張菀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