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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86號原 告 黃俊生被 告 游蕙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5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07頁)。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14年9月4日以115年度救字第109號裁定駁回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證無訛。而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可稽(見本院卷第211至223頁),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世聰法 官 張菀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