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87號原 告 洪清躬律師被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黃潔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潔茹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後,已由黃莉雲變更為黃潔茹,有網頁查詢資料在卷可參,因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由黃潔茹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裁判案由:給付之訴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