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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84號原 告 林家溱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被 告 林秋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3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鎮區○○段0000○ 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號2樓,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基地所有權返還予原告。原告並未提出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資料,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房屋之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號8樓房屋及所坐落基地,近期於民國115年4月25日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為930萬元,該交易價格自可作為系爭房屋及基地起訴時之價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3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博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