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94號原 告 張曾月綢被 告 范莉琳

黃冠維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萬8940元。本院業於民國115年9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並已於115年9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博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