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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8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37號原 告 吳祐瑄

吳文富吳璧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

張婉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天豪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張菀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