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8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79號原 告 玖九機電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三溙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泓博即翊力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至32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事項,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倘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尤凱玟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正起訴狀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理由:原告起訴狀具狀人欄僅表明原告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請補正具狀人欄有原告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正本。 2 就本件請求之各筆工程款「分別」補正下列事項: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何),並具體說明詳細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 3 補正上開編號1至2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應受送達處所數量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