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89號原 告 欉彥維被 告 曾安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7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4,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審附民卷第5頁)。嗣於訴訟進行中,當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本院卷第61頁)。經核原告變更請求金額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提供予暱稱林淑悅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下稱詐欺集團),林淑悅所屬之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後,於112年5月間,向原告佯稱加入購物網站平臺提供資金批貨,即可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匯款或現金存款之方式,匯款或存入詐欺集團指定之中信帳戶內,再由被告依照林淑悅之指示,將附表所示之匯入中信帳戶內之款項轉至附表所示之訴外人李柏霖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此等方式隱匿犯罪之金流。原告因此受有合計8萬元之損害,並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精神慰撫金52萬元。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訴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651號為有罪判決,有前開刑事判決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1-2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查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用為詐欺犯罪後收受原告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使特定犯罪所得遭隱匿或掩飾,無法追查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及查緝真正實行詐欺取財行為之人,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致使原告無從追查所失金額下落,被告即為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遂行侵權行為之共同正犯,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分別於附表時間存匯入中信帳戶內之3萬元、3萬元、2萬元,共計8萬元,洵屬有據。
㈢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2萬元部分。惟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另賠償精神慰撫金52萬元,惟此部分並非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651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損害,非屬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之範圍,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應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此裁定已於114年11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5-37頁),揆諸前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安附表:
編號 匯(存)款之時間 匯(存)款之金額(新臺幣) 匯(存)入第一層帳戶 匯款至第二層帳戶 1 112年6月13日下午9時53分 轉帳3萬元 中信帳戶 112年6月13日下午10時2分轉帳3萬元至李柏霖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㈠112年6月14日晚間10時1分 ㈡112年6月14日晚間10時40分 ㈠轉帳3萬元 ㈡現金存款2萬元 中信帳戶 112年6月15日凌晨0時5分轉帳6萬1,000元至李柏霖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