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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68號原 告 李璟沛即李季陵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8,17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乃請求判決排除強制執行程序,與請求確認執行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不同。惟訴請確認執行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者,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而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本院號桃院潔新111年度司執字第79994號強制對債務人李璟沛之每月薪資制債權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應予撤銷。核上開聲明客觀利益為被告於系爭執行程序中對原告之執行債權,則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因排除系爭執行程序所受之利益。又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27萬2,591元,即原告因排除系爭執行程序所得受之利益合計為227萬2,591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7萬2,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76元,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謝承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3,401元) 1 利息 1萬3,401元 110年11月26日 115年10月2日 (4+311/365) 0.78% 507.17元 小計 507.17元 合計 1萬3,908元附表二: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8萬3,911元 1 利息 8萬3,911元 97年5月11日 104年8月31日 (7+113/366) 20% 12萬2,656.79元 小計 12萬2,656.79元 合計 20萬6,568元 總計(加計300元x6期之違約金1,800元) 20萬8,368元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5萬9,942元 1 利息 5萬9,942元 97年2月12日 104年8月31日 (7+201/365) 18.25% 8萬2,600.08元 小計 8萬2,600.08元 請求金額5萬9,942元 1 利息 5萬9,942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10月2日 (11+32/365) 15% 9萬9,692.58元 小計 9萬9,692.58元 請求金額5萬9,942元 1 違約金 5萬9,942元 97年2月12日 97年8月12日 (183/366) 1.825% 546.97元 小計 546.97元 請求金額5萬9,942元 1 違約金 5萬9,942元 97年8月12日 115年10月2日 (18+52/365) 3.65% 3萬9,693.59元 小計 3萬9,693.59元 合計 46萬2,301元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萬7,604元 1 利息 16萬7,604元 97年1月9日 115年10月2日 (18+267/365) 5.99% 18萬8,054.58元 小計 18萬8,054.58元 項目2請求金額16萬7,604元 1 違約金 16萬7,604元 97年2月10日 97年8月10日 (183/366) 0.599% 501.97元 小計 501.97元 項目3請求金額16萬7,604元 1 違約金 16萬7,604元 97年8月10日 115年10月2日 (18+54/365) 1.198% 3萬6,439.19元 小計 3萬6,439.19元 合計 72萬7,808元附表三:債權人創鉅有限公司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82萬7,012元 1 利息 82萬7,012元 114年12月14日 115年10月2日 (293/365) 5% 3萬3,193.77元 小計 3萬3,193.77元 合計 86萬206元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