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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黃雪娥被上訴人即原 告 武氏玉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據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5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萬2767元(詳參本院卷第35頁補費及停止執行之民事裁定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3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浚騰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