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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08號原 告 葉佳琪(即梁菊珠之承受訴訟人)

葉佳蕙(即梁菊珠之承受訴訟人)

葉佳萍(即梁菊珠之承受訴訟人)

葉治傑(即梁菊珠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林秉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葉佳琪、葉佳蕙、葉佳萍、葉治傑為原告梁菊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梁菊珠於起訴後之民國115年6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葉佳琪、葉佳蕙、葉佳萍、葉治傑,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應由梁菊珠之繼承人葉佳琪、葉佳蕙、葉佳萍、葉治傑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宇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