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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2號原 告 高麗君即川田企業社被 告 舜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上列原告與被告舜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計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