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4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被 告 沅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杜宗維被 告 羅庭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沅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杜宗維、羅庭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62,229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沅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杜宗維、羅庭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36,81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沅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沅順公司)、杜宗維及羅庭逸(下合稱被告,如單指一人時則逕稱其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沅順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邀同杜宗維、羅庭逸等為連帶保證人,向伊為附表編號1、2所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6,000,000元之借款,借款條件如附表所示,於各授信約定書第15、16條並約定,任一債務未依約還本付息視為全部到期。惟現依序尚有1,262,229元、1,936,815元本金未償,爰依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262,229元,及自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連帶給付1,936,815元,及自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477條前段、第250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本院卷11-39頁),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考(本院卷87-92頁),核與其主張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靜附表編 號 1 2 借款本金 6,000,000元 4,000,000元 尚欠本金 1,936,815元 1,262,229元 借款人 沅順公司 沅順公司 連帶保證人 杜宗維 杜宗維 羅庭逸 羅庭逸 借期 110/12/29- 115/12/29 110/12/29- 115/12/29 約定利率 110/12/29-111/6/30,按郵局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0.655%機動計息 111/07/01-115/12/29 按利率引用指標加1.655%機動計息 110/12/29-111/6/30,按郵局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0.155%機動計息 111/07/01-115/12/29 按利率引用指標加1.655%機動計息 請求利率 3.375% 3.375% 還款方式 各約定為自撥款日起,本金按月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違約金 計算基準:各約定為以借款總餘額計算。 逾期6月內:各約定為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逾6月:各約定為按約定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