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90號原 告 先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敬畬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被 告 鍾美智
劉樑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刑事庭114年度審易字第1615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鍾美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鍾美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為被告鍾美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鍾美智如以新臺幣捌佰陸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則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為被告鍾美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鍾美智如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則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⒈被告鍾美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2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鍾美智或被告劉樑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一被告為給付時,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15年8月2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縮減第一項聲明請求金額及依民法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更正第二項聲明,最終聲明為如後述聲明所示。經核,原告所為縮減聲明部分,與原訴均係基於同一請求賠償損害之基礎事實,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准許;所為更正聲明部分,僅屬更正事實上與法律上之陳述,不涉及訴之變更追加,毋庸為同意變更、追加與否之准駁,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鍾美智於83年6月1日起至113年7月15日止,於原告公司擔任會計職務,負責經辦會計、出納、財務及管理支票等事務,係從事業務之人。被告鍾美智明知原告總經理即訴外人張美雲每月所交付之公司廣告收入支票或轉帳至其帳戶之款項,應全數兌現或收取後存入原告公司所申設之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原告帳戶)內,其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於101年1月起至108年10月止,向星展銀行提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將兌現款項(即附表支票兌現金額【A】欄)分別先行全數存入如附表所示之星展銀行帳戶內,及於附表編號50取得張美雲轉帳至其所申設之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將如附表所示之部分款項(即附表實際轉帳金額【B】欄)轉至原告帳戶內,以此方式將如附表所示差額(即附表轉帳差額【A-B】欄)侵占入己。被告鍾美智上開侵占行為,使原告受有共計942萬元之金錢損失,因其嗣後有向原告償還其中10萬元款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鍾美智賠償932萬元;又被告鍾美智於101年1月起至同年7月止期間,使用被告劉樑帳戶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7之侵占行為,亦使被告劉樑無法律上原因,受有轉帳差額70萬元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劉樑返還70萬元;而被告基於不同法律規定之個別原因,就上開70萬元對原告各負給付義務,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等語。並聲明:⒈被告鍾美智應給付原告862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鍾美智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劉樑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⒋前二項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時,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㈠被告鍾美智則以:伊確實有侵占原告共計942萬元之款項,並
已償還其中10萬元予原告。附表存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均為伊一人所管領、使用,所侵占款項亦均為伊一人所支用,被告劉樑均不知情亦未領用。至匯入被告劉樑帳戶內而未轉回原告星展銀行帳戶之70萬元,伊已全數提領花用完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劉樑則以:伊至114年間始知悉被告鍾美智前未經伊同意
,即以伊之名義於星展銀行申設帳戶,該銀行帳戶之存摺及印章均為被告鍾美智保管,伊未曾保管、領用,對於有錢匯到該銀行帳戶內之事情亦不清楚,未曾取得任何利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及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鍾美智有上開侵權行為事實,其並已償還所侵
占款項其中10萬元等情,為該被告所不爭執,且其上開行為,成立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61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本院115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至18、79至81頁),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在。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鍾美智利用其擔任原告公司會計之機會,將因業務而管領、為原告所有之942萬元侵占入己,使原告受有942萬元之損害,揆諸前揭規定,被告鍾美智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鍾美智已償還其中10萬元,是原告據以請求被告鍾美智賠償932萬元(942萬元-10萬元),自屬有據。
㈡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民法第179條、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文。所謂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並不以無過失者為限,即因過失而不知,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又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應返還其所受之利益,並不以明知其所受之利益為無法律上原因為要件,僅於受領人為善意時,以現時利益為限負返還義務,若受領人於受領時為惡意者,不問所受利益是否存在,均須返還(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要旨可參)。經查,被告鍾美智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7之侵占行為,使被告劉樑帳戶內受有上開70萬元之轉帳差額利益,致原告受有70萬元之損害,被告劉樑與原告間復無法律上之原因關係,是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劉樑應返還其所受70萬元利益。被告劉樑抗辯銀行帳戶之存摺及印章均為被告鍾美智保管,其未曾保管、領用,對於有錢匯到該銀行帳戶內之事情亦不清楚,未曾取得任何利益等語,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劉樑限於係善意受領上開70萬元之轉帳差額利益時,始就受請求時之現存利益範圍負返還責任。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應由被告劉樑就其屬善意受領,且上開70萬元之轉帳差額利益已不存在等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復查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615號刑事判決所載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即被告鍾美智於偵查中之供述:「其夫劉樑對於犯罪事實不知情之事實」,足認被告劉樑對於匯入其名下帳戶之款項並不知情,自屬善意受領人。又該70萬元業經被告鍾美智全數提領花用完畢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此有本院115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佐,是以被告劉樑受領之利益既已不存在,現無利益可資返還,揆諸前開規定,自無從命其返還。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查原告請求被告鍾美智給付而有理由之債權,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核屬無確定期限債權,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請求給付,則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惟被告未為給付,即應負遲延責任。又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4年9月24日送達被告鍾美智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審重附民卷第19頁),是原告自得就該損害賠償債權,另訴請被告鍾美智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鍾美智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金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原告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已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依原告聲請而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鍾美智聲請而酌定其如為原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則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院衡酌本件訴訟費用主要為原告提起對被告劉樑之訴所繳納之裁判費,該部分原告敗訴,故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全部由原告負擔為妥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智嘉附表:
編號 支票兌現時間 存入帳戶 支票兌現金額【A】 (新臺幣) 鍾美智實際轉帳時間 實際轉帳金額【B】 (新臺幣) 轉帳差額【A-B】 (新臺幣) 1 101年1月5日 劉樑申設之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3萬1,280元 101年1月6日 73萬1,280元 10萬元 2 101年2月6日 82萬1,200元 101年2月7日 72萬1,200元 10萬元 3 101年3月5日 82萬1,200元 101年3月6日 72萬1,200元 10萬元 4 101年4月5日 82萬1,200元 101年4月6日 72萬1,200元 10萬元 5 101年5月7日 82萬元 101年5月8日 72萬元 10萬元 6 101年6月5日 91萬元 101年6月6日 81萬元 10萬元 7 101年7月5日 91萬元 101年7月6日 81萬元 10萬元 8 101年8月6日 鍾美智申設之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7萬5,615元 101年8月7日 77萬5,615元 10萬元 9 101年9月5日 91萬元 101年9月6日 81萬元 10萬元 10 101年10月5日 91萬元 101年10月9日 81萬元 10萬元 11 101年11月5日 88萬2,000元 101年11月6日 78萬2,000元 10萬元 12 101年12月5日 91萬6,000元 101年12月6日 81萬6,000元 10萬元 13 102年1月7日 91萬6,000元 102年1月8日 81萬6,000元 10萬元 14 102年2月5日 91萬6,000元 102年2月6日 81萬6,000元 10萬元 15 102年3月5日 91萬6,000元 102年3月6日 81萬6,000元 10萬元 16 102年4月8日 91萬6,000元 102年4月9日 81萬6,000元 10萬元 17 102年5月6日 91萬6,000元 102年5月7日 81萬6,000元 10萬元 18 102年6月5日 91萬6,000元 102年6月6日 81萬6,000元 10萬元 19 102年7月5日 91萬6,000元 102年7月9日 81萬6,000元 10萬元 20 102年8月5日 91萬6,000元 102年8月6日 81萬6,000元 10萬元 21 102年9月5日 88萬5,230元 102年9月6日 78萬5,230元 10萬元 22 102年10月7日 89萬6,000元 102年10月8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23 102年11月5日 89萬6,000元 102年11月6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24 102年12月5日 89萬6,000元 102年12月6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25 103年1月6日 89萬6,000元 103年1月7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26 103年2月5日 89萬6,000元 103年2月6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27 103年3月5日 89萬6,000元 103年3月6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28 103年4月7日 89萬6,000元 103年4月9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29 103年5月5日 89萬6,000元 103年5月6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30 103年6月5日 89萬6,000元 103年6月6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31 103年7月7日 89萬6,000元 103年7月9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32 103年8月5日 89萬6,000元 103年8月6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33 103年9月5日 89萬6,000元 103年9月10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34 103年10月6日 89萬6,000元 103年10月7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35 103年11月5日 89萬6,000元 103年11月7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36 103年12月5日 89萬6,000元 103年12月8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37 104年1月5日 89萬6,000元 104年1月6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38 104年2月5日 89萬3,000元 104年2月9日 79萬3,000元 10萬元 39 104年3月5日 89萬6,000元 104年3月6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40 104年4月7日 89萬6,000元 104年4月8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41 104年5月5日 89萬6,000元 104年5月6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42 104年6月5日 89萬6,000元 104年6月8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43 104年7月6日 89萬6,000元 104年7月7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44 104年8月5日 89萬6,000元 104年8月6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45 104年9月7日 89萬6,000元 104年9月9日 79萬6,000元 10萬元 46 104年10月5日 88萬2,000元 104年10月6日 78萬2,000元 10萬元 47 104年11月5日 89萬2,000元 104年11月10日 78萬2,000元 11萬元 48 104年12月7日 88萬2,000元 104年12月8日 78萬2,000元 10萬元 49 105年1月5日 88萬2,000元 105年1月7日 78萬2,000元 10萬元 50 105年2月15日 由張美雲將先聲廣播電台營收轉帳至鍾美智申設之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8萬2,000元 105年2月15日 78萬2,000元 10萬元 51 105年3月7日 鍾美智申設之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3萬3,500元 105年3月8日 83萬3,500元 10萬元 52 105年4月6日 94萬3,500元 105年4月7日 84萬3,500元 10萬元 53 105年5月5日 97萬7,375元 105年5月6日 87萬7,375元 10萬元 54 105年6月6日 102萬1,500元 105年6月7日 92萬1,500元 10萬元 55 105年7月5日 102萬6,500元 105年7月6日 92萬6,500元 10萬元 56 105年8月5日 100萬8,500元 105年8月8日 90萬8,500元 10萬元 57 105年9月5日 100萬8,500元 105年9月6日 90萬8,500元 10萬元 58 105年10月5日 96萬元 105年10月6日 86萬元 10萬元 59 105年11月7日 96萬元 105年11月8日 86萬元 10萬元 60 105年12月5日 95萬7,000元 105年12月6日 85萬7,000元 10萬元 61 106年1月18日 96萬元 106年1月19日 86萬元 10萬元 62 106年2月6日 96萬元 106年2月7日 86萬元 10萬元 63 106年3月6日 92萬8,500元 106年3月7日 82萬8,500元 10萬元 64 106年4月5日 92萬8,500元 106年4月6日 82萬8,500元 10萬元 65 106年5月5日 92萬8,500元 106年5月9日 82萬8,500元 10萬元 66 106年6月5日 94萬4,500元 106年6月6日 84萬4,500元 10萬元 67 106年7月5日 94萬8,500元 106年7月6日 84萬8,500元 10萬元 68 106年8月7日 98萬7,000元 106年8月9日 88萬7,000元 10萬元 69 106年9月5日 98萬7,000元 106年9月7日 88萬7,000元 10萬元 70 106年10月5日 98萬7,000元 106年10月11日 88萬7,000元 10萬元 71 106年11月6日 98萬7,000元 106年11月7日 88萬7,000元 10萬元 72 106年12月5日 98萬7,000元 106年12月7日 88萬7,000元 10萬元 73 107年1月5日 98萬7,000元 107年1月8日 88萬7,000元 10萬元 74 107年2月5日 98萬7,000元 107年2月6日 88萬7,000元 10萬元 75 107年3月5日 98萬7,000元 107年3月6日 88萬7,000元 10萬元 76 107年4月9日 98萬7,000元 107年4月10日 88萬7,000元 10萬元 77 107年5月7日 98萬7,000元 107年5月8日 88萬7,000元 10萬元 78 107年6月5日 98萬7,000元 107年6月6日 88萬7,000元 10萬元 79 107年7月5日 98萬7,000元 107年7月9日 88萬7,000元 10萬元 80 107年8月6日 98萬7,000元 107年8月7日 88萬7,000元 10萬元 81 107年9月5日 104萬7,000元 107年9月6日 91萬7,000元 13萬元 82 107年10月5日 104萬7,000元 107年10月9日 91萬7,000元 13萬元 83 107年11月5日 104萬2,000元 107年11月6日 91萬7,000元 12萬5,000元 84 107年12月5日 104萬2,000元 107年12月6日 91萬7,000元 12萬5,000元 85 108年1月7日 106萬2,000元 108年1月8日 93萬7,000元 12萬5,000元 86 108年2月11日 106萬2,000元 108年2月13日 93萬7,000元 12萬5,000元 87 108年3月5日 110萬2,000元 108年3月6日 97萬7,000元 12萬5,000元 88 108年6月5日 110萬2,000元 108年6月10日 97萬7,000元 12萬5,000元 89 108年7月5日 108萬2,000元 108年7月8日 98萬2,000元 10萬元 90 108年8月5日 108萬2,000元 108年8月6日 98萬2,000元 10萬元 91 108年9月5日 105萬2,000元 108年9月6日 95萬2,000元 10萬元 92 108年10月5日 105萬2,000元 108年10月7日 95萬2,000元 10萬元 共計:94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