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76號原 告 林志峯送達代收人 王帝尹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平鎮區農會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冬 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