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204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范姜文伶被 告 菲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奕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菲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24日邀同被告陳奕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整,約定自借款日,於每月26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計息(目前1.72%),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六、七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等簽立之授信約定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為憑。詎被告菲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4年12月26日止,即未依約繳納,經本行數次寄發催告函、存證信函及電話催繳均未獲其回應,依據貸款契約書第六條、七條之各款情事,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陳奕凱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前開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影本、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催告函、存證信函、掛號回執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喬安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方式 1 100萬元/ 112年7月26日至117年7月26日 516,657元 自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