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25號原 告 王寶宏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複代理人 鄒偉達律師被 告 吳家勝
李玉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兩造已於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博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