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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51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被 告 盛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范翔崴被 告 高藝庭(原名高名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