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57號抗 告 人即原 告 吳詩彗即吳婕汝
蘇笠敏相 對 人即被 告 劉小燕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