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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6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265號原 告 張寶霞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吳東祚律師被 告 游碩恩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97號),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3,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9,3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間,加入暱稱「小安」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3日中午12時13分許,假冒臺北○○○○○○○○○人員致電原告,誆稱有人持原告身分證辦理資料,並轉接詐欺集團成員冒充之警員,該假員警向原告佯稱其金融帳戶涉及刑事案件,需依指示交付提款卡及密碼,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3年12月16日中午12時許,在雲林縣○○鎮○○路000號武德宮前,將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之提款卡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小安」將上開提款卡交與被告,被告即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帳戶內之款項後,再將款項及前開帳戶提款卡交與「小安」,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並掩飾、隱匿詐騙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593,0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93,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275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1至2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刑事卷宗核閱無誤。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93,00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其給付無確定期限,且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又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係於114年12月16日送達被告(本院審附民卷第11頁)。

從而,原告併為請求593,000元自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於不高於請求金額10分之1範圍內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冠諭附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帳戶 1 113年12月25日13時26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 3萬元 彰化帳戶 2 113年12月25日13時27分 3萬元 3 113年12月25日13時28分 3萬元 4 113年12月25日13時35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桃園分行) 3萬元 5 113年12月25日13時36分 2萬8,000元 6 113年12月26日12時22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青埔分行) 3萬元 7 113年12月26日12時23分 3萬元 8 113年12月26日12時23分 3萬元 9 113年12月26日12時24分 3萬元 10 113年12月26日12時25分 2萬8,000元 11 113年12月26日11時54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園大工店) 3萬元 玉山帳戶 12 113年12月26日11時55分 3萬元 13 113年12月26日11時56分 3萬元 14 113年12月26日13時2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中壢分行) 3萬元 15 113年12月26日13時3分 2萬8,000元 16 113年12月27日14時55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園大工店) 5萬元 17 113年12月27日14時56分 5萬元 18 113年12月27日14時57分 4萬9,000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