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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03號原 告 陳玥霖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木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4,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