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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06號原 告 呂宗霖被 告 林銘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給付之訴,應特定所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及範圍,且聲明之內容應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並未具體載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應給付之具體金額為何)及按聲明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品陞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