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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307號原 告 蔡明杰

朱華楨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

曾建豪律師被 告 梁珍珠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黃文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資購買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蔡明杰與被告原係夫妻,其2人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由本院受理(即本院114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事件,下稱系爭家事訴訟)。被告於系爭家事訴訟中主張附表所示登記在原告蔡明杰名下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均為原告蔡明杰所有,屬原告蔡明杰之婚後財產,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惟系爭土地實係原告蔡明杰、朱華楨分別以出資60%、40%之比例合資購買,原告2人間就系爭土地確有合資購買之法律關係存在。因被告否認原告朱華楨就系爭土地有出資40%之合資權益,影響原告朱華楨對系爭土地基於合資購買關係之財產上利益,且攸關系爭家事訴訟中系爭土地能否納入原告蔡明杰之婚後財產、可否將朱華楨之合資利益作為原告蔡明杰之債務而予以扣減,致使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陷於法律上不安狀態。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確認原告蔡明杰就系爭土地與原告朱華楨間有合資購買之法律關係存在。

二、被告抗辯略以:系爭土地登記在原告蔡明杰之名下,依民法第759條之1之規定,被告於系爭家事訴訟中主張系爭土地均為原告蔡明杰之財產,於法有據,至於原告間就系爭土地有無合資關係,實與被告無涉,亦無從以本件訴訟結果影響拘束系爭家事訴訟。系爭家事訴訟已審理調查且即將辯論終結,原告此時提起本件確認訴訟,顯然浪費司法資源。從而,本件訴訟並無確認利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確認利益之有無,乃起訴有無權利保護必要之事項,應優先於實體權利義務事項之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原告提起訴訟,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有請求法院判決之現實上必要性,即在法律上有受判決之現實利益,此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所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參照),準此,原告提起確認之訴,首應符合前述要件,始具備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申言之,倘原告客觀上之法律地位本無不安狀態存在、抑或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仍不能除去原告主觀上所認其在法律上地位之不安狀態者,當難認有何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原告2人雖主張渠等就系爭土地有合資關係存在,惟系爭土地之登記名義人係原告蔡明杰,不論原告蔡明杰、朱華楨間如何合資、如何約定權利義務,此均僅屬渠等間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並不具備處分系爭土地而對抗第三人之物權效力。又基於債之相對性,縱原告間就系爭土地有有合資關係,「原告朱華楨能因此對原告蔡明杰主張多少財產利益」之法律關係應僅存於原告彼此之間,此部分原告朱華楨所主張之權利是否陷於法律上不安之狀態,應視原告蔡明杰對其主張是否爭執為斷,而與被告無關,實難認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再者,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述之事實,原告蔡明杰與被告間既有系爭家事訴訟繫屬中,則系爭土地應否納入原告蔡明杰之婚後財產範圍予以分配、原告蔡明杰與朱華楨間就系爭土地之合資關係是否影響婚後財產之淨值計算等情,應屬原告蔡明杰得在系爭家事訴訟審理中提出並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其另行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致司法資源流於重複,難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訴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準此,原告所提本件確認之訴並無確認利益,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其訴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冬 鈺附表編號 土 地 地 號 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4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6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8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9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1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2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3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6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7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8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9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