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12號原 告 范睿旭被 告 范國興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國興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9,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