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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28號原 告 陳皇亓訴訟代理人 黃鈺書律師被 告 陳柏凱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李松翰律師被 告 陳連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㈠補正追加被告林○○之姓名及正確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如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者得予省略);㈡提出更正聲明及被告身分後之起訴狀繕本共4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30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追加被告林○○,然未具體載明真實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致本件起訴對象尚未特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有逾期即駁回對林○○之訴(即變更後訴之聲明第1項、第4項部分),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劉佩宜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