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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45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沈明松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陳正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5年度訴字第134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1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蘅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