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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79號原 告 陳依伶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滕玉翔律師被 告 利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被 告 吳昭慶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憶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