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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85號原 告 鄭姮媛被 告 黃坤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提出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轉讓擁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50,000股(下稱系爭股份)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前以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系爭股份於起訴時每股淨值,自行計算並繳納裁判費,同時應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供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8月10日向原告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