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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77號原 告 魏嘉慧訴訟代理人 王於鎮律師

孟憲安律師被 告 洪崇仁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崇仁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浚騰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