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82號上 訴 人 呂世暘被上訴人 林思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項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702元(即本金229,661元,加計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起訴前1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計算方式詳見附表一);上訴聲明第2項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01元(即本金40,000元,加計自114年1月17日起至起訴前1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計算方式詳見附表二);上訴聲明第3至5項之訴訟經濟目的與聲明第1、2項同一,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合計279,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一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2萬9,661元) 1 利息 22萬9,661元 114年1月17日 114年8月17日 (213/365) 6% 8,041.28元 小計 8,041.28元 合計 23萬7,702元附表二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萬元) 1 利息 4萬元 114年1月17日 114年8月17日 (213/365) 6% 1,400.55元 小計 1,400.55元 合計 4萬1,4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