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87號原 告 蔡明根即藝品牙醫診所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李明潔律師被 告 彭齡萩即鴻基企業社
居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弄0號0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按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