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90號原 告 楊世杰被 告 李吉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2142號)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玖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某時,先以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作為開立銀行帳戶之認證電話,並以申辦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後於111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18日前某時許,將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身分證、健保卡及自然人憑證,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提供申設系爭帳戶時所使用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供詐欺集團冒用被告身分向將來銀行職員驗證身分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先利用被告提供身分向將來銀行完成辦理本案帳戶之「第一類數位帳戶升級」、「視訊升級」程序,以提高線上約定或非約定轉帳金額之額度,再於111年9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之方式,向原告佯稱:
「可至投資群組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0月19日上午11時、同年月21日中午12時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40萬元至第三人林莛憲所申辦之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將上開帳戶內款項轉匯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系爭帳戶,旋即遭轉匯一空,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參照)。
㈡被告因提供系爭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經本院刑事庭以1
13年度金訴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為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10萬元,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卷第11頁至第25頁)。又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90萬元,核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7月22日寄存送達,此有本院刑事庭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附民卷第9頁),故應自114年8月2日起計算遲延利息。
五、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萬元及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參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僅係督促本院職權之發動,毋庸准駁。被告雖未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本院爰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准許免為假執行,以期衡平,兼顧被告權益。
六、本案原為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事訴訟繫屬期間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毋庸諭知訴訟費用負擔,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