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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31號原 告 吳聲佑(即吳旺桂之承受訴訟人)

吳沛蒼(即吳旺桂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劉倩伶複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涂鳳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吳聲佑、吳沛蒼為原告吳旺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吳旺桂於提起本件訴訟後,已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死亡,而吳旺桂之繼承人為其子吳聲佑及吳沛蒼二人,是本件自應由上開繼承人繼承吳旺桂之訴訟,惟上開繼承人迄今尚未聲明承受,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吳聲佑及吳沛蒼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