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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2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林稜敏訴訟代理人 洪國鎮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李信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90,883元,及自反訴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反訴原告所為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290,883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