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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4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大松之繼承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事件,雖表明其債務人為廖創傳,但僅記載被告為「廖大松之繼承人」,未表明完整正確之被告姓名,難謂原告已適法表明當事人。經本院以民國115年2月6日114年度審訴字第348號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林宇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蘅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