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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8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艾倫(原名謝浩明)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更正被告姓名及為訴之擴張後之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及追加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訴,起訴時被告姓名暫以「謝**」及「謝**」表示,並僅就被告間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80建號建物之贈與行使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撤銷權,嗣原告更正被告姓名,並追加為就被告間上開房地及坐落同段337、354、374、433地號土地、同段489建號建物之贈與行使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撤銷權,然未就更正及為訴之追加後之訴提出起訴狀繕本,起訴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