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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58號原 告 自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安訴訟代理人 吳紀賢律師被 告 陽光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嬌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何欣儒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致禎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