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7號原 告 黃瑋幗訴訟代理人 黃震岳律師
吳芙蓉律師複 代理人 陳閱緣律師被 告 李榮原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按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