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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71號原 告 蔣銀福訴訟代理人 黃川赫律師

陳祉汝律師黃亭容律師被 告 羅振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47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於115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10月9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該日適逢國定假日,停止上班,故而延展宣判期日為115年10月1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冬 鈺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