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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魏語婕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魏趨文

楊朝欽上列當事人間因115年度訴字第38號請求返還欠款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魏趨文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48萬8115元、7萬924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被上訴人楊朝欽再給付6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合計應為162萬7355元(計算式:1,488,115+79,240+60,000=1,627,35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裁判案由:返還欠款等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