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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冠儒

王建達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浪漫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上列當事人間因115年度訴字第312號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7,230元,而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亦為2,737,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