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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27號上 訴 人 蘇韋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莫稷(原名莫翔崴)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8,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8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