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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28號原 告 曾浩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鎧(民國114.10.07歿)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驳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分别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玉鎧(民國114.10.07歿)於起訴前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有被告戶籍資料及家事事件公告等在卷為憑,經本院前於115年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明並陳報是否有選任其遺產管理人及提出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23日送達原告(參卷附送達證書)。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陳報上開事項,是本件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浚騰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