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3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送達代收人 梁文昀被 告 王政吉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戴佳樺律師被 告 王俊丰
王美雀
王春慧王美玲兼上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美絹被 告 王祈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消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冬 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