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子凊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林鑫佑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林鑫佑間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5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據上訴人黃子凊對本院所為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迄未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浚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