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71號原 告 邱創祥訴訟代理人 黃川赫律師複 代理人 黃亭容律師被 告 游斯宇
游能淦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 弄00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4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阿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