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81號原 告 趙瓊玉
宏嘉數位系統整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宏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838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持有原告趙瓊玉名義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㈡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3950號(含併案115年度司執字第25778號,以下各稱為13950號執行事件、25778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查:被告合迪公司係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988號裁定(下稱14988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3950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被告合迪公司聲請之執行之債權金額為「906,880元,及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經計算其執行債權之總金額為980,822元(有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本金加利息算至本案起訴前一日115年3月25日止,如附表計算式編號1、2);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執本院114年度促字第11170號支付命令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25778號執行事件受理,聲請執行之金額為149,946元,及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25%計算之利息,經計算其執行債權之總金額為152,929元(有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本金加利息算至本案起訴前一日115年3月25日止,如附表計算式編號3、4)。從而,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為上開被告各聲請執行執行之內容,且應併計,至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確認90萬元債權不存在,與聲明第二項撤銷13950號執行事件(執行金額906,880元),經濟上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規定,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故聲明第一項不予併計。是本案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133,75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三、原告起訴之同時,具狀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但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先繳納如前述之裁判費使起訴程序合法,如未遵期繳納致其訴遭不合法駁回,將併予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數額 備註 1 利息 906,880元 114年9月21日 115年3月25日 (186/365) 16% 73,942元 合迪公司 2 本金 906,880元 906,880元 3 利息 149,946元 114年8月26日 115年3月25日 (212/365) 3.425% 2,983元 高雄銀行 4 本金 149,946元 149,946元 小計 1,133,751元